第一百六十八章 工会?工会还管这事?

法院门口,齐馨文已经在这里等着了,看到唐方镜后很是激动道:

“唐律师您来了,我刚刚看到对面的那个法务已经进去了。”

“哦,不过你没必要来的,有我在就行。”老唐一边往里走一边说道。

齐馨文嘿嘿笑道:“这不是想着看看唐律师您的风采嘛。”

律师出庭能有什么风采,这姑娘电视剧看多了吧。

不过他也没说什么,当事人想出庭那是人家的自由,顺便叮嘱了一句让她在庭审时候不要乱说,随即老唐便走进了熟悉的民二庭。

此时此刻,民二庭内,公司法务张向楠已经坐在了被告的位置上,看着进来的唐方镜,嘴张了张,但是又忍住了。

没人知道他之所以那么挑衅那个孟永齐,主要就是想见到唐方镜!

不用说,现在京州这边的业内有不少年轻律师将老唐视为偶像,同样也将其作为追赶的对象。

没想到这还真的见了,也就是书记员已经来了,不然张向楠都打算冲过去和那位唐大状好好聊聊!

真的太难了,平时根本没什么见面的机会,他又不是律师……

不过,这个案子应该能赢对方吧,毕竟站在他的角度来看,公司没有任何做错的地方。

让人加班也没有问题,你说之前给你承诺说不用加班也没证据,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还特别安排人聊过,工资也没少,这如果还能输,他直接辞职不干!

老唐这边稳坐钓鱼台,书记员这边已经宣布全体起立。

很快,老周走了进来,这个案子适用的是简易程序,只有他一个人来审。

书记员宣读完了法庭纪律,随即老周宣布庭审开始。

说着话老周还瞅了瞅唐方镜,那意思也很明确,你给我安分点,不要在庭审中瞎搞了,咱们好好的把庭审走完。

没办法,对方在庭审中提出来的意见,他每次都想着要忽视掉,但是,都没办法忽视,这些意见是可以决定案件走向的!

“法庭调查阶段开始,请原告进行陈述。”

老唐随即开始念起诉状,这起诉状平平无奇,和当初孟永齐的申请书没什么大的差别。

念完了,张向楠那边开始答辩,基本上都和之前没区别。

接下来又是举证质证,齐馨文看的有点想说话了,她觉得这位唐律师出马,和之前的孟律师没区别啊。

都是一样的话,这证据都是一个样子。

经过了上次的庭审,她现在也明白了,打官司要讲证据,没证据你寸步难行。

所以,这唐律师到底研究了个什么,还是说盛名之下其实难副?

对面的张向楠则是越说越有劲,果然啊,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,就算是唐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。

举证质证阶段结束,没有一点意外,老周再次开口道:“下面开始法庭辩论,请原告代理人先发表意见。”

说着话,老周看着材料开始琢磨判决书怎么写了,这种简单的案子,而且经过了仲裁庭,基本上他看到后就知道怎么判了。

然而,老唐的第一句话,就把老周和张向楠的注意力都吸引了过来。

“我认为被告单方面辞退我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!”

一句话先声夺人,张向楠很是疑惑,你这举证质证被我完爆,啥证据都没,这么说不是徒增笑柄吗?

连旁边的齐馨文都竖起耳朵,想听听唐律师到底有什么样的理由。

“原因很简单,因为被告方在辞退过程中,没有事先将辞退理由告知工会,而且,也未在我方提起诉讼前补正这一程序。”

“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。”

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,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。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,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。”

“而在本案中,被告方所出示的所有证据,均没有任何能反应此程序的,因此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!”

啥玩意?齐馨文听得一愣一愣的,这年头辞退人还和工会有关系?

或者说,工会居然还能管这种事?

别说现在的好多企业根本没工会,就算是有工会的企业,员工们也都知道一件事,那工会基本上的作用嘛,好像就是发个月饼什么的。

除此之外,基本上就没用了。

但是呢,有工会的企业,其实作为工会会员的员工们都要缴纳会费的,而且我国有专门的《工会法》!

你要知道,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。

所以工会组织其实很重要,也因此劳动合同法专门有规定,你要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得给工会报一声,哪怕你是走个流程!

但是呢,现在很多人都刻意忽略了这点,以至于一些企业开除员工那叫一个肆无忌惮,想怎么开就怎么开。

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企业没设立工会,怎么办呢?

对面的张向楠在愣了好一会儿之后同样反应了过来,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,或者说他作为公司法务,直接把工会这个组织给抛到脑后了。

老周也是愣了一下才想了起来,这倒是有趣了,一向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唐方镜,这会儿居然开始从程序入手了。

“被告,你们公司的辞退行为有没有通过工会啊?”

张向楠赶紧道:“这个,审判长,我们公司就没有设立工会,所以也没办法通知工会啊。”

“这不是说我们不想通过工会,没有工会确实没办法,客观上无法完成,所以我认为这不应该是违法解除。”

一边说着,张向楠一边在脑海里开始疯狂回忆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,他是真的记不起来哪个司法解释说有过规定。

好像只是劳动合同法订了这么一个规定吧……

事实上张向楠还真的想对了,不管是老唐的前世还是今生,都没有具体的规定,各地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。